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8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世忠与戚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忠,戚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忠,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戚绪林,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审结的(2016)陕0328民初173号张世忠与李强、戚绪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张世忠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465.7元,由戚绪林赔偿13000元,于2016年3月28日前付清。被执行人戚绪林到期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世忠申请执行。执行中,被申请执行人戚绪林于2016年4月27日将执行标的13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