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刑更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中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32号罪犯李中会,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中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李中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中会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间,李中会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锯条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新郑市、长葛市等地盗割通讯电缆7次,价值人民币73295.15元。该犯系主犯。罪犯李中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2013年12月、2014年12月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中会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中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