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小花诉被告张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花,张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宋 小 花 诉 被 告 张 超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1546号原告:宋小花被告: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花诉被告张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小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小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