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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小花诉被告张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花,张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宋 小 花 诉 被 告 张 超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1546号原告:宋小花被告: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花诉被告张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小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小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