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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尚志波与张永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波,张永生,张俊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尚志波,住住五常市。被执行人张永生,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张俊宏,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尚志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永生、张俊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延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