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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刘士尊与彭松林、禹英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尊,彭松林,禹英民,河南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105号原告:刘士尊。被告:彭松林。被告:禹英民。被告:河南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天伦苑17号楼东头第二处。法定代表人:毛树垒,任总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尊与被告彭松林、禹英民、河南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