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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谢川伟与宋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579号申请执行人谢川伟,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宋春雷,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据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谢川伟申请执行宋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交付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谢川伟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5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宝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