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谢川伟与宋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579号申请执行人谢川伟,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宋春雷,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据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谢川伟申请执行宋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交付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谢川伟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5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宝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