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卢骏与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骏,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卢骏。被执行人:林杰。关于申请执行人卢骏与被执行人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43号民亊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林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卢骏律师损失费20000元,并与本案案外人丁啟烜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林杰至今没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杰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0250元,或者査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长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