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文伟、倪秉霞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伟,倪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218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林文伟,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倪秉霞,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林文伟、倪秉霞拖欠诉讼费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667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檀 飞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陈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