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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俞海兰与陶志刚、黄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236号申请人俞海兰与被执行人陶志刚、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海兰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73410元,诉讼费817.5元,执行费10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志刚、黄英已经支付本案案款20000元,诉讼费817.5元,执行费1001元,剩余案款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现经执行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权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