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22民初1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杨兴梅与莒县小店镇横山社区后横山村经济合作社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梅,莒县小店镇横山社区后横山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222号之一原告:杨兴梅,女。委托代理人:李纪辉,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莒县小店镇横山社区后横山村经济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梅与被告莒县小店镇横山社区后横山村经济合作社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兴梅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代理审判员  兰庆余人民陪审员  王同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