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侯昌林与张卫建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昌林,张卫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333号原告侯昌林,男,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张卫建,男,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昌林与被告张卫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昌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昌林负担。审 判 员 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