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392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皖032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及承担一节应为: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刘桂芳负担10元,被告张天勇负担1400元。审判员 朱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