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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392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皖032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及承担一节应为: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刘桂芳负担10元,被告张天勇负担1400元。审判员  朱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