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4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灿茗、徐如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灿茗,徐如江,吴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558号申请执行人周灿茗,女,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徐如江,男,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吴锦洪,男,汉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如江,吴锦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0520元(含执行费85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爱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