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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魏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居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4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魏某在本县武康镇永安街195号博斯服饰店内,窃得博斯男式裤子1条,价值人民币1656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已退清赃款并发还店主。2、2015年3、4月某日,被告人魏某在本县武康镇中兴南路426号雅戈尔服饰专卖店内,窃得雅戈尔短袖衬衫1条(因无型号故无法估价)。案发后,被告人魏某已退出赃款并发还店主。3、2015年4、5月某日,被告人魏某在本县武康镇永安街230号深圳精品外贸服饰店内,窃得男式圆领汗衫1条(因无型号故无法估价)。案发后,被告人魏某已取得店主的谅解。4、2015年9月13日晚,被告人魏某在本县武康镇体育场路125号传递员鞋店内,窃得瑞丽甄牌女式高跟皮鞋1双,价值人民币208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已退清赃款并发还店主,并取得店主的谅解。综上,被告人魏某盗窃作案共4起,价值共计人民币18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接受证据清单、证明、销售发货单、收条、谅解书、证人杨某、郑某、丁某、盛某、肖某、饶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退清赃款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