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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金云与李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云,李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许金云,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李昕,男,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许金云与李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3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岐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