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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艳平,杨炉炉,宁波汇润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795号原告:单艳平。委托代理人:林希晔,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浪浪,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炉炉。被告:宁波汇润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900810-7)。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久晖。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原告单艳平与被告杨炉炉、宁波汇润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赖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艳平起诉称:2015年4月20日,原告经被告宁波汇润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介绍向被告杨炉炉购买白色奥迪车一辆,车牌号浙B9RY**,发动机号345571,车架号LFV3A28K1E3041103,并签订了《宁波汇润二手车买卖合同》。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的方式付清了车款。2015年10月26日,涉案车辆因涉嫌拼装机动车被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扣留。后因车辆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件,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于2015年11月23日出具扣押决定书(甬公东扣字2015第1557号)。至此,原告才知道所购买的奥迪车车架号应为2FV3A28KIE3041103,且该车辆是被禁止过户的。综上,两被告向原告提供虚假的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两被告的行为显属合同欺诈,请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98000元、车辆购置税26700元、交强险1220元、机动车商业保险9792.17元、领用机动车行驶证费用15元、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10元、领用汽车号牌费100元、调换遗失补牌临时号牌费用10元;2.被告宁波汇润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过户费25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杨炉炉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已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依法逮捕,本案所涉车辆也已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依法扣押,被告杨炉炉涉嫌的犯罪行为涉及本案的车辆交易,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艳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赖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