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698号原告:张某某,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刘锐,北京昂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吉林市人民政府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