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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燕与被执行人黄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黄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张燕,男,1959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黄玉兰,女,1940年1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燕与被执行人黄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江宁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黄玉兰欠原告张燕借款8万元,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玉兰负担。逾期,被执行人黄玉兰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张燕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玉兰下落不明,未发现有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相关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燕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短期内难以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明确提供,亦未能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黄玉兰下落不明,未发现有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相关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燕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短期内难以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乐 洋执行员 王庆辉执行员 肖 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