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金昌市供热管理处诉李国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供热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地址:天津路67号。机构代码:43826042-1。法定代表人:常明善,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田丰,该处职工。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甘0302民初920号民事调解笔录,已于2016年4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将暖气费4688元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920号民事调解笔录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思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