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942号原告于××。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