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国祥j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811号罪犯王国祥,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国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11日下午,王国祥等四人预谋到许昌一美食城附近实施绑架。当晚四人携仿真手枪(经鉴定为枪支)乘坐出租车在许昌市春秋广场将途经此处的袁某某挟持到鄢陵县一空地采用殴打、威胁和持仿真手枪恐吓的手段抢走现金100余元及手机(价值561元)、戒指(价值975元)、银行卡等财物,逼问袁某某银行卡密码未果后,又将袁某某先后挟持至鄢陵王国祥家、一宾馆内,以威胁被害人安全为由,向袁某某母亲索要现金30000元。次日凌晨,同案犯李某将袁某某强奸。1月13日,袁某某母亲向王国祥账户汇款3000元,后被抓获。绑架过程中致袁某某轻微伤。该犯系主犯。2016年2月17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王国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国祥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