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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执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罗世定与株洲市尚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定,株洲市尚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589号申请执行人罗世定,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尚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向阳村。法定代表人翟文果,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罗世定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尚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世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尚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辉审判员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