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单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民初1457号原告单某。被告田某某。原告单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田某甲,现已成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4年5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亦未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田某甲,现已成年。2014年5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不需要本院处理。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向本院诉请离婚,虽经本院判决未予准许,但双方至今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单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