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黄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费7000元。(2)申请执行费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琛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