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宏达铝合金门窗店与高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张三营宏达铝合金门窗店,高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757号原告隆化县张三营宏达铝合金门窗店,地址隆化县唐三营镇大坝村榆树底170号。业主张京堂,男,满族,个体,住隆化县唐三营镇东大坝村榆树底170号。身份证号×××。被告高伦,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张三营宏达铝合金门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化县张三营宏达铝合金门窗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