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郑清林与沙湾县老沙湾镇八坪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林,沙湾县老沙湾镇八坪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975号原告:郑清林,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沙湾县。委托代理人:任元国,新疆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湾县老沙湾镇八坪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沙湾县老沙湾镇八坪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清林诉被告沙湾县老沙湾镇八坪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清林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郑清林逾期不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林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