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梁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梁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80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梁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梁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