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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02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甲,男,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城西客运站附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7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WHT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府前路雄盛大饭店门口路段时,与行人��某发生碰撞,造成严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林某某静脉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7102mg/100ml。经交警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粤WHT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府前路雄盛大饭店门口路段时,与行人严某发生碰���,造成严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林某某静脉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7102mg/100ml。经交警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严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欧阳某某、严某的陈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4、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告知书。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查破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某某危险驾驶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