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梁华强与上海赞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强,上海赞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2006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华强,男,1976年11月20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上海赞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申请人梁华强与被执行人上海赞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5)办字第170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陆 正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杨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