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卿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卿树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203号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39号2单元1-3,组织机构代码56348756-1。法定代表人赵凯,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卿树明,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卿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