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蘅彬、杨然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蘅彬,杨然,杨树森,马振萌,杨荆,王兆祥,李国强,杨莉,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济宁如家圣地商贸有限公司,济宁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财保57号申请人: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进新。委托代理人:姚凤霞。被申请人:杨蘅彬。被申请人:杨然。被申请人:杨树森。被申请人:马振萌。被申请人:杨荆。被申请人:王兆祥。被申请人:李国强。被申请人:杨莉。被申请人: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蘅彬,联系方式:1385372****。被申请人:济宁如家圣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阜桥辖区汇景国际城A座十九层1915号房。法定代表人:杨荆,联系方式:1515372****。被申请人:济宁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联系方式:1380547****。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1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7万元财产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复议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