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771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严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