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771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严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