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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有山与唐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山,唐春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506号原告:刘有山,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唐春贵,男,汉族,45岁,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有山与被告唐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唐春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有山撤回对被告唐春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6元,原告刘有山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