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有山与唐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山,唐春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506号原告:刘有山,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唐春贵,男,汉族,45岁,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有山与被告唐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唐春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有山撤回对被告唐春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6元,原告刘有山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