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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698号原告:张某某,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刘锐,北京昂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吉林市人民政府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