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方仁凤与舒城县城关镇七里村村民委员会、舒城县城关镇七里村玉和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仁凤,舒城县城关镇七里村村民委员会,舒城县城关镇七里村玉和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仁凤,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舒城县城关镇七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舒三路。法定代表人:方立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舒城县城关镇七里村玉和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七里村。负责人:孙克柱,该村民组组长。再审申请人方仁凤因与被申请人舒城县城关镇七里村村民委员会、舒城县城关镇七里村玉和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民一终字第00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仁凤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纠纷内容仅限于申请人承包地被征收后,是否能够享受承包地*9征收补偿分配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二)申请人户口并未迁出,在此期间,参加了土地一、二轮承包,并参加了村养老保险统筹和医疗保险统筹,完全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于法于理应获得补偿。二审判法院驳回起诉,没有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方仁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汪仁茂代理审判员 张 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