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2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晓明与刘素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明,刘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明,男,1968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冰,北京市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素芳,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上诉人杨晓明因占有物返还纠纷(原审案由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7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慧慧代理审判员 刘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