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1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凯佑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上海凯佑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1935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路毅。委托代理人黄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凯佑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佑育。委托代理人王文林。委托代理人孙云龙,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佑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佳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怡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