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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39号罪犯李军,别名李西安,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1997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8)鹿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李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周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4日交付河南省豫东监狱执行刑罚,于2013年11月15日调入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李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李军蒙面翻墙进入县城朱某某家,持刀抢走香烟四条(价值200元)。后盗走电暖器一台(价值120元,已追退失主)、手机等物。2007年8月份、12月份,李军翻墙进入县城何某某家、张某家,盗走彩电、电动车、手机、现金等钱物,盗窃作案2起,价值共计5800元。李军系累犯。罚金5000元于2016年3月4日缴纳。罪犯李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1次记功、6次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军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