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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16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莫晶晶、莫炼等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670执行��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莫晶晶,莫炼,朱卫红,朱以标,关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6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高志策。被执行人:莫晶晶,女,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莫炼,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卫红,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以标,男,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关颖,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莫晶晶、莫炼、朱卫红、朱以标、关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莫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港路富景花园雍景苑A、D座首层9号汽车位。二、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朱卫红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8号中海万锦豪园地下室B3区852号车位。三、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朱卫红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南海万达广场南1栋809室的房产。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