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0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王齐峰、何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王齐峰,何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530号原告李向阳。委托代理人董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玉萍,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齐峰。被告何蓉蓉(曾用名何荣荣)。委托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向阳与被告王齐峰、何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妮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二被告主动联系本院参与诉讼。审理期间,原告李向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27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向阳负担。审 判 长 王丹妮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