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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文怀与定西市四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怀,定西市四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773号原告高文怀,男,汉族。被告定西市四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宁远镇宁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金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文怀诉被告定西市四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文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正当理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文怀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