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朱佃锐与王跃东、王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佃锐,王跃东,王昊,李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702号原告朱佃锐。被告王跃东。被告王昊。被告李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佃锐诉被告王跃东、李桂英、王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邓 涛审 判 员 李翰林人民陪审员 于海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