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523民初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胡青青与被告杨红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噶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青,杨红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噶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523民初第10号原告胡青青,男,汉族,25岁,四川省岳池县人,现住阿里地区地区噶尔县。被告杨红波,男,汉族,32岁,四川南充市人,现住西藏阿里地区狮泉河镇。原告胡青青诉被告杨红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胡青青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许原告胡青青撤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经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晋美旦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洛桑央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