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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523民初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胡青青与被告杨红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噶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青,杨红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噶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523民初第10号原告胡青青,男,汉族,25岁,四川省岳池县人,现住阿里地区地区噶尔县。被告杨红波,男,汉族,32岁,四川南充市人,现住西藏阿里地区狮泉河镇。原告胡青青诉被告杨红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胡青青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许原告胡青青撤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经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晋美旦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洛桑央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