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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陈玉兴与王振兴、XX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兴,陈玉兴,XX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1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兴,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兴,男,汉族,1966年5月3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审被告XX召,女,汉族,1981年10月13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上诉人王振兴因与被上诉人陈玉兴、原审被告XX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三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于2015年10月21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代理审判员  曹 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欣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