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贵梅与李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贵梅,李德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732号原告郭贵梅,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德龙,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贵梅与被告李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贵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贵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贵梅负担。审 判 长 刘亚若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永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