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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贵梅与李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贵梅,李德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732号原告郭贵梅,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德龙,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贵梅与被告李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贵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贵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贵梅负担。审 判 长  刘亚若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永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