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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91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朱生利、李碧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朱生利,李碧琴,朱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91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51号。负责人吴远杰,该联社书记。被执行人朱生利,男,汉族,1959年3月27日出生,住湛江市辖区。被执行人李碧琴,女,汉族,1365年8月5日出生,住湛江市辖区。系朱生利的妻子。被执行人朱金权,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湛江市辖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生利、李碧琴、朱金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生利、李碧琴、朱金权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生利、李碧琴、朱金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生利、李碧琴、朱金权至今尚未自觉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生利、李碧琴、朱金权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朱生利、李碧琴、朱金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891执字第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朱生利、李碧琴、朱金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德伟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梁 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