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松山与侯玉林、侯存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山,侯玉林,侯存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883号原告赵松山,男,汉族,1951年7月6日出生。被告侯玉林,男,汉族。被告侯存幸,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山诉被告侯玉林、侯存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松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松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松山负担。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