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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刑更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刑更120号罪犯王涛,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新疆巴里坤。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奇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涛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服刑期间,刑期未发生变动。2016年4月5日,刑罚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于提出假释建议书,以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积极靠拢政府,身份意识明确,能够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民警的教育管理,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为由,符合假释条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4月5日至4月10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积极靠拢政府,身份意识明确,能够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民警的教育管理,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思想认识得到了明显提升,恶习得到了矫治,与同犯关系融洽,没有违纪言行的发生。该犯作为狱内安全岗,能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协助民警维护狱内正常的改造秩序,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三课”教育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做学习笔记,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小组讨论,认真撰写《改造总结和改造计划》,在第一次服刑人员思想统一考试中获得82分的合格成绩,同时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娱活动。二〇一五年上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〇一五年九月获得监狱季度表扬奖励。本院认为:罪犯王涛现年26岁,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余刑一年。其在狱内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服刑已经过半,且其为过失犯罪,经过评估,该犯假释后无再犯罪的危险并且生活确有着落,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司法局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6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予以假释(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檑代理审判员 李 雯代理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