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濮阳县柳屯镇富起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吉冠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柳屯镇富起建筑机械租赁站,吉冠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150号原告濮阳县柳屯镇富起建筑机械租赁站。地址:濮阳县柳屯镇陈村。经营人:陈富起,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柳屯镇陈村***号。被告吉冠章,成年。原告濮阳县柳屯镇富起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吉冠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濮阳县柳屯镇富起建筑机械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柳屯镇富起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