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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黄传瑞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28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传瑞,男,51岁(1964年9月14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传瑞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景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传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9日6时许,被告人黄传瑞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广场西侧安检口,趁被害人耿×不备,从耿裤子后兜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62元,被民警当场抓获。赃款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传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被害人耿×的陈述及辨认记录,证人李×、刘×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黄传瑞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传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传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传瑞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黄传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传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怡鹃 来源:百度“”